[资管业务八条底线]资管业务“八条底线” 股票产品杠杆不得超1倍

2017-05-24 点击: 期货
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的业务行为,监管机构再次出手监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监管层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这次修订是基于2015年3月出台的资管业“八条底线”禁止行为规则,总体框架不变,内容由之前的十三条增加至十六条,新增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和“违规聘请投资顾问”行为等禁止性要求。

  此外,基金业协会特别强调了对杠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同时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特殊性,《征求意见稿》适当放宽其杠杆倍数至不超过2倍。

  “八条底线”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3月提出“八条底线”的要求《细则》。

  该《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非公平交易、高杠杆、不规范销售等行为受到了严格管理,非标项目当期激励情况较多的现象有所改变。

  近日,根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需要,基金业协会对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在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稿较原稿修订内容较多,内容由之前的十三条增加为十六条,其中新增条款五条,合并原有条款四条为两条,一些新增条款是结合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出现的实际情况及日常备案监测过程中掌握的信息。

  譬如,新增的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便是根据证监会清理整顿违法证券业务活动中发现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外接具备分仓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及违规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伞形资管产品等行为而设立的。

  这次修订稿也出现了与以往规定不一样的地方。修订稿第四条中:“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与此前细则相比,多出了“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一规定。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则规定,如果满足“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这一条款,则可以不再穿透核查。显然,修订稿对该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

  业内人士认为,穿透主要包括两个方向:一是穿透识别最终的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另一个是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或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

  杠杆倍数被限

  最新的数据显示,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总规模超过40万亿元,已然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要迎来一个“大资管”的时代。

  “公募基金的发展下一步要结合现在大资管的背景,资产管理有可能是所有行业里面发展最快的一个行业,因为大量的财富都需要管理,所以给我们这个行业创造了一个很大的机会,以前这些资金流入银行,现在也在往资管方面转型。”一家公募基金高层表示。

  另外,在修订稿中,由于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对《细则》中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分为股票类、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相应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

  具体来看,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同时考虑到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特殊性,《征求意见稿》适当放宽其杠杆倍数至不超过2倍。

  “前者是考虑了当前股票市场实际情况以及总体监管导向,后者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规定情形出现。”修订稿指出,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个人担任投资顾问,同时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明晰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中信证券认为,对投资顾问的引导和规范,明确了投资顾问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资产管理业务聘用投资顾问的行为;对杠杆比例的调整,有效地防范了高杠杆下带来的高风险,增强了整个行业在出现极端市场情况下抵抗风险的能力,也有效地避免了杠杆叠加下的止损机制给市场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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