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影响】我国社保费征管模式分为哪四种

2019-01-11 点击: 互联网
目前全国36个省份、计划单列市(下称“省份”)社保费征管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北京、上海等14省份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河北、湖南等4省份别缴费项目或缴费人群不同分别由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重庆、江苏等11省份采用“社保核定、税务代征”的方式,辽宁、河南等7省份则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见表)。“社保核定、税务代征”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社保部门核定的征收对象、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将税款收缴入库,税务部门不参与缴费基数、金额核实等管理性工作。    税务全责征收则是由税务部门履行社保费缴费单位登记、申报、征缴、清欠、检查、处罚等职责,与征收相关的管理工作也由税务部门承担。明年起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这意味着除辽宁等7省份,其他29个省份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将发生重大转变,进而影响众多企业和个人。回朔历史,本站认为社保费由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双主体”征管格局形成有其历史原因。    中国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银行代扣劳动保险金阶段(上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初)、社会保险经办征收社保费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双主体”征收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为缓解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1995年武汉、宁波两地政府先后决定将企业缴纳的部分社保费交给税务机关征收,征管乏力局面一定程度得以扭转。1998年初,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税务机关代征。截至目前,除14省外,22省的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参于了社保费征收工作。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所有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企业劳动力的管理和供求也已经基本靠市场调节,劳动力流动性大大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的费源管理乏力,大量应收社保费收不上来,为维持社保体系正常运转,财政补贴的负担日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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